浅析婚姻状态与房产权属的关系

Connor 欧意交易所官网 2024-04-24 66 0

物质流欲的时代,充斥着太多的变化与掩藏,婚姻的保障不仅是一张带有法律意义的“纸”,更多的还是两个人坚守一生的决心。面对婚姻需要坦诚相待,但也需要在感情包裹着的家庭氛围中保持必要的理智。

在现实生活中,不同的婚姻状态、不同的时间等等因素都会影响着我们,所以当我们决定要步入婚姻、自己组建一个新的家庭时,往往需要我们清楚的了解对方的人品等关键要素。

那么以下则以A、B之间构成婚姻关系为设想前提,对不同婚姻状态、不同时间段购置房产所导致的房产归属结果不同,作出如下解析。

当房产为A的婚前所购买房屋

情况一:A婚前全款所置

1.当该房产添加了B的名字时,B可以主张分割;

2.当该房产未添加B的名字时,B无权主张分割,归A一人所有。

情况二:A婚前付首付、婚后付房贷

将房产和后续房贷都判决归属于A,A需给B一定经济补偿。

情况三:A、B共同出资购得房产

1.当该房产在A一人名下时,如果B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为A、B二人婚房的,按A、B二人的出资比例分割;

2.当该房产在A、B双方名下时,按A、B二人的出资比例分割。

当房产为父母出资所购

情况一:为A、B双方,首付或者全款出资所购

1.当登记在A/B一方名下的,按照出资比例分割;

2.当登记在A、B双方名下的:

(1)当A、B二人间有关于财产约定的,遵从约定;

(2)当A、B二人间没有关于财产约定的,A、B平均分割,并适当考虑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。

情况二:为A方父母出资所购

1.登记在A名下的,该房产归A所有,B不参与分割;

2.登记在B名下的:

(1)A证据充足的情况下,A、B平均分割;

(2)A证据不充足的,法院审理思路通是视为A方父母对B的赠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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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为婚后所购

情况一:A、B共同出资的

不论房产登记于A、B谁名下,均按夫妻共同财产认定、分割。

情况二:为A一人出资的

1.房产未添加B名字的 :

(1)如果A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,则平均分割,并适当考虑出资比例;

(2)如果A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房产是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,若A全款出资则该房产归属于A一人所有,B不参与分割;若A贷款购买尚未全款支付的,则A、B平均分割。

2.房产添加了B名字的,A、B平均分割房产。

情况三:A婚前付首付,B婚后参与房贷

1.将婚前首付剥离,将剩余部分分割;

2.按照A、B出资比例进行分割;

3.将该房产视为共同财产,分割比例根据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自由裁量。

相关法律依据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

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,登记在一方名下的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,第三人善意购买、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,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,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,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

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依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。

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

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作者:张芷若

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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